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按照“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总要求,有力有序推进改革实施,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二)主要目标。用3年左右时间,全省统筹城乡的制度安排基本建立,责任共担的筹资机制、公平适度的待遇保障机制、管理科学的运行机制逐步完善。
二、建立统筹城乡的政策制度
(三)参保对象与制度模式。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以及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未就业城乡居民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长期护理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统一建账,资金统筹使用。(责任单位:省医保局、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健委、省税务局、省残联,各市(区)政府。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以下均需各市(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四)统一保险统筹层次。长期护理保险从市地级统筹起步。统筹地区制度政策统一、基金统收统支、管理服务一体。坚持制度的统一性和规范性,确保统筹地区间在参保缴费、待遇支付、失能等级评估、基金管理、经办管理、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相对均衡。按照政策统一规范、基金调剂平衡、完善分级管理、强化预算考核、优化管理服务的要求,适时推动省级统筹。(责任单位:省医保局、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
(五)分批分步稳妥启动。各统筹地区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可先从覆盖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人群起步,逐步将未就业城乡居民纳入保障范围。鼓励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同步覆盖职工和城乡居民。2026年,西安、渭南、延安、榆林、商洛、韩城第一批建立制度;2027年,宝鸡、咸阳、铜川、安康、杨凌等第二批建立制度。2028年全省各统筹地区制度逐步规范完善。(责任单位:省医保局、省财政厅)
三、建立稳定可持续的筹资机制
(六)建立稳定筹资渠道。建立健全单位、个人、政府、社会等多元筹资渠道。长期护理保险实行基准费率制度。
1.单位职工。单位职工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费,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共同缴纳。总体费率为0.3%,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1:1比例分担。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收入,缴费基数与基本医保保持一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较为充足的地方,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当年,可在充分测算评估、确保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费率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不少于12个月,且不出现当期赤字的基础上,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费率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的0.15%,分别用作长期护理保险筹资中的单位费率和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的部分缴费费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可以用于本人及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责任单位: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2.未就业城乡居民。未就业城乡居民按年筹集资金,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步缴纳。各统筹地区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当年,未就业城乡居民费率减半从0.15%起步,用5年左右时间逐步过渡到0.3%,有条件的统筹地区也可从0.3%起步。缴费基数为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筹资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构成,二者比例为1:1左右。政府补助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省级财政具体补助办法另行制定。(责任单位: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3.退休人员。退休人员由个人缴费,费率同单位职工个人费率,为0.15%,缴费基数为本人基本养老金。原用人单位不缴费。经个人同意,费款可由医保部门从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代扣代缴,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由发放基本养老金的经办机构代扣代缴。(责任单位: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税务局)
4.灵活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随同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长期护理保险缴费基数为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费率为0.3%;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未就业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参保缴费。(责任单位: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税务局)
5.困难人群。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人群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分类资助,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定额资助低保对象、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致贫对象等。定额资助办法及标准另行确定。(责任单位:省医保局、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税务局)
6.18周岁以下人员。18周岁以下未就业人员跟随父母或其他法定抚养人等参保,不单独筹资,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待遇标准享受待遇。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无法跟从参保的,可视同参保。(责任单位:省医保局、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四、实施公平适度的待遇保障
(七)合理确定保障对象。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起步阶段保障重度失能人员。按规定参保缴费且失能状态长期持续(一般为6个月以上),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的失能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根据国家统一安排,逐步扩大保障对象范围。(责任单位:省医保局)
(八)合理确定待遇标准。待遇享受不设起付标准。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费用,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参保政策参保的,基金支付比例为50%左右;按单位职工参保政策参保的,基金支付比例为70%左右,退休人员享受单位职工参保待遇;灵活就业人员依据选择的参保政策类型享受相应待遇。根据失能等级、服务提供方式等实行差别化待遇保障政策。鼓励使用居家和社区护理服务,在支付比例上给予适当倾斜。在完善量能筹资机制、均衡就业人员与非就业人员缴费责任的基础上,逐步适度均衡待遇水平,参保人员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统筹地区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责任单位: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卫健委)
(九)规范待遇享受水平。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和人员提供长期护理基本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原则上不直接向失能人员发放现金。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目录、项目内涵和服务要求。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逐步将长期护理相关智能化服务和支持性辅助器具等纳入支付范围。(责任单位:省医保局、省财政厅)
(十)建立激励约束机制。探索建立缴费时长和待遇水平相挂钩的连续参保激励机制,对连续参保的未就业城乡居民按规定适当提高支付比例。除新生儿等特殊群体外,对未在当地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启动时初次参保,以及中断缴费后再次参保的情形,应制定待遇享受等待期、阶段性调低待遇水平等约束性措施,具体措施和标准由各统筹地区根据自身情况确定。待遇享受固定等待期原则上按照6个月设置,并随着断保年限的增加相应延长等待期。探索建立参保诚信机制。(责任单位:省医保局、省财政厅)
(十一)做好政策衔接。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以及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政策的衔接。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参保人员,不重复享受长期护理保险相关服务待遇。对机构床位费、膳食费等非护理服务费用以及应由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健委、省人社厅、省医保局、省残联)
五、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运行机制
(十二)建立健全失能等级评估标准体系。执行全国统一的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评估结果全省互认、有关部门按需使用。鼓励支持发展专业独立的评估机构,实行定点管理,制定完善相应管理办法,促进长期护理保险定点评估机构资源合理配置。建立健全评估服务费由基金和个人合理分担机制,可综合考虑评估结果等因素,明确评估服务费由基金和个人合理分担的具体情形,避免随意过度使用评估申请权。原则上参保人首次评估通过以及按制度要求定期参加复评的评估服务费,由基金支付。建立健全评估人员规范化培训机制。(责任单位:省医保局、省民政厅、省卫健委、省残联)
(十三)建立健全基金支付管理机制。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实行定点管理,促进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资源合理配置,加强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内部运行、服务提供、基金使用、信息化支撑等方面的规范化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建立符合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特点的支付机制和协商谈判机制,明确按床日、按服务时长(服务包)等不同支付方式的适用范围。针对不同服务模式完善支付方式,加强基金结算管理。(责任单位:省医保局、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健委)
(十四)严格基金管理。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专款专用。将长期护理保险纳入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范围,科学编制收支预算,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健全基金预算管理制度。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建立基金运行监控和风险防范机制,做好中长期精算分析。在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出现支付困难时,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调整筹资或待遇政策。新建制度的统筹地区不得将基金交由受托经办业务的第三方机构代管代拨,试点地区存在代管代拨情况的,应最迟于2028年底完成过渡。(责任单位:省医保局、省财政厅)
(十五)强化基金监管。建立健全基金监管体系,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创新监管手段和方式,强化对长期护理保险服务行为、评估行为等的监管,完善对欺诈骗保人员、机构惩戒机制。加强财会监督和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确保基金安全。完善长期护理保险监管长效机制,逐步将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使用纳入飞行检查、日常监管、智能监管、社会监督等常态化监管范围。加大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监管执法力度,做好协议管理与行政监管衔接,建立健全重要线索、重大案件联查联办和追责问责机制,坚决守住基金安全底线。(责任单位: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审计厅)
(十六)完善经办管理服务。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经办管理服务体系。长期护理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步参保缴费。完善社会力量参与经办管理服务机制,指导各统筹地区依法依规通过公开招标等竞争性方式有序规范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经办管理服务,相关费用可按比例或按定额从基金中支付。加强定点评估机构和服务机构协议管理,规范定点机构服务行为。构建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管理文书体系,统一规范全流程文书管理。构建长期护理保险评估和服务质控体系。完善对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护理服务机构和参与经办的第三方机构的考核评价和激励约束机制,强化考核结果应用,提高管理服务质效。研究做好跨统筹地区长期护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相关工作,加快完善异地参保、异地享受待遇的规定。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参保缴费工作,确保按规定享受待遇。(责任单位: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税务局)
(十七)做好服务支撑。构建机构护理、社区护理和居家护理融合发展的长期护理服务体系,提高养老服务供给能力,鼓励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失能等级评估、上门照护、机构护理等长期护理服务,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纳入定点机构范围。加快推进长期护理服务人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长期照护师培训培养机制。加快全国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子系统落地应用,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人“一人一档”建设。推进长期护理保险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专业技术标准组织和专家智库。(责任单位:省医保局、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健委、省人社厅)
六、加强组织实施
(十八)强化组织领导。各市(区)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充实工作力量,加强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医保部门单独设立工作机构。在本方案明确的政策制度框架下制定具体政策,在做好基金中长期测算和评估的基础上,科学确定参保对象、筹资和保障水平等。各市(区)具体政策方案经省政府审核后稳妥有序推进。此前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汉中市要按照本方案要求调整完善相关政策,用3年左右时间,逐步向国家层面明确的改革方向和政策规定过渡。
(十九)加强部门协同。医保、财政、税务、民政、卫生健康、人社、农业农村、残联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省医保局负责牵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工作,制定基本政策,优化管理服务。省财政厅负责及时足额安排相关财政补助资金,做好基金预决算管理工作,配合医保部门做好基金测算等。省民政厅负责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配置养老服务资源,加快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建设,推进机构护理、社区护理、居家护理等服务供给,探索失能等级评估结果跨部门互认机制。省卫健委负责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长期护理服务、探索发挥家庭医生在失能等级评估中的作用。省人社厅负责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开展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培训及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配合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工伤保险衔接、退休人员保费代扣代缴等工作。省税务局负责长期护理保险费征缴工作。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做好防止返贫致贫对象认定和帮扶工作。省残联协同做好残疾人参保相关工作。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医保局、省残联共同做好相关保险与补贴制度的衔接。
(二十)加强宣传引导。各市(区)、各部门要做好政策解读,强化互助共济理念,形成合理社会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充分调动各方面支持配合改革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凝聚社会共识,为推进制度建立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各市级政府要对照实施方案,统筹把握改革节奏,狠抓工作落实,改革实施方案经省政府审核同意后实施。重大事项各市级政府按程序及时请示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