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浙江省医保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决策部署,更好地适应人口老龄化、社会治理现代化等形势要求,健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推动护理相关产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失能人员多样化长期护理保障需求,减轻失能家庭负担,我局前期牵头起草了《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有关实施细则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6年7月7日(星期二)前通过电子邮件、电话、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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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2026年6月26日
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有关实施细则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决策部署,紧扣服务高质量发展养老产业需要,全面建立具有浙江共同富裕示范先行特色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更好满足失能(失智)家庭照护保障需求,在国家规定过渡期间,就有关实施细则通知如下。
一、合理设置参保缴费政策
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保)参保人员同步参加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坚持全省统一参保、统一征缴。
以在职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医保身份参加长护险的,2026年起个人缴费部分暂按每人每年45元标准筹集,从参保人员当年个人账户划扣,过渡期满个人缴费再接轨国家标准。2026年起单位缴费部分暂按单位在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0.15%缴纳,实行长护险费率平移。其中,灵活就业人员长护险缴费基数与其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基数保持一致,缴纳方式与单位在职职工一致。退休人员原用人单位不缴费。
以城乡居民医保身份参加长护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暂按每人每年30元标准,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一并筹集,财政补助暂按每人每年60元标准筹集。过渡期满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政策再接轨国家标准。参保缴费所属期内未满18周岁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员不单独筹资,个人和财政无需缴纳或补助。长护险资助参保政策参照基本医保相关政策执行。
长护险参保人员年度内在省内跨统筹区、跨险种转换参保关系的,按属地政策执行。不参加基本医保的人员由属地根据本地实际纳入保障的,缴费及补助政策由原渠道解决。长护险保费征缴流程、核算规则等由医保、财政、税务部门另行制定。
二、建立健全待遇支付政策
长护险为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参保人员在机构、居家接受基本生活照护及相关医疗护理提供服务保障。起步阶段,重点保障重度失能人员,向重度失智人员延伸。
参保人员选择机构护理的,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护理服务费用,由长护险基金按床日支付,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选择居家护理的,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护理服务费用,由长护险基金按服务时长支付。
重度失能机构护理支付标准为每床日不低于50元、不高于70元,根据实际护理费用和长护险基金支付标准就低结算。重度失能居家护理支付标准为每小时不低于50元、不高于70元,每月累计服务时长不超过35小时。重度失智支付标准参照重度失能机构护理、居家护理标准,按失能评估等级设置差别化支付标准的地区,重度失智暂按重度失能II级标准执行。同时被认定为重度失能、重度失智的人员,长护险基金支付标准不叠加设置。长护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上年度浙江省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
各市在上述标准范围内,结合基金承受能力、参保人员护理需求变化,合理确定长护险基金支付水平。重度失能按I级、II级、III级设置差别化支付标准的地区,过渡期满统一支付标准。现行长护险基金支付政策高于浙医保联发〔2026〕2号文件相关支付与医保住院衔接的地区,随着长护险基金支付水平动态调整直至过渡到符合政策要求。现行重度失智标准低于当地2026年重度失能II级支付标准的地区,过渡期满不低于该重度失能II级的水平。暂不具备开展重度失智居家护理条件的地区,起步阶段以机构护理为主,稳步扩大居家护理覆盖面。
长护险原则上不直接向参保人员发放现金。山区海岛地区因护理服务供给不足,该地区重度失能人员可由经机构培训的近亲属或特定关系人提供居家亲情护理,由长护险基金向所在机构发放,一般不直接向近亲属及其特定关系人发放,支付标准不超过当地居家护理支付总额的50%。具体申报、审核和待遇发放方式由各地确定。
长护险待遇生效起始时间与基本医保一致,一般自评估结论下达后次月1日起享受待遇。过渡期内个人缴费部分实行按年缴纳的,从有利于参保人员出发,基本医保参保出现中断的,年度内长护险待遇不因此中断。月内发生服务方式变更的,自变更次日起按新的服务方式享受,变更前按实际服务天数或时长结算,变更后按实际服务天数(时长)与当月剩余可服务天数(时长)比较,取较小值结算,变更当月内待遇合计不超过变更前月支付限额。当月剩余可服务天数(时长)=[(变更前当月应服务天数(时长)上限—变更前当月已实际服务天数(时长)]*相应支付标准/变更后服务方式的支付标准,计算结果向下取最小计算单位。
三、完善失能等级评估规范
各市根据国家长护险失能等级评估标准和管理规定,做好《长期护理保障失能等级评估规范》(DB33/T2476—2022)与《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的执行衔接,组织实施失能等级评估认定工作。评估操作程序、时限等有关要求,执行国家和省长护险失能等级评估相关经办管理服务规定。
重度失智评定标准执行《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有关规定。对参加本省长护险并持有本省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智力一、二级的残疾人直接认定。
参保人员初次申请失能等级评估、有效期满申请再次评定、因抽查监督等途径发现失能状态变化可能影响待遇享受组织重新评估的,评估费用由长护险基金承担。对评估结论有异议,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复评或有效期内状态变更申请评估的,评估费用由个人先行承担,结论改变原评估结论的,评估费用由长护险基金承担;结论未改变原评估结论的,评估费用由个人承担。
四、优化服务机构定点和管理
省级医保部门根据国家长护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规定,适时修订长护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统一规范定点资格申请条件,建立健全容缺受理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各类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村社照料中心、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申请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推动机构“应纳尽纳”。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盘活资源,因地制宜为参保人员提供适宜、专业的长护服务,并将居家护理延伸到符合条件的乡村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
市级医保部门根据参保人员护理服务需求、护理服务资源、长护险基金收支等情况,统筹规划区域内定点长护服务机构配置。其中,机构申请机构护理定点的,不受区域内定点机构数量限制,由系统增设长护险标识,实现“床跟人走”,对长护服务专区(病房)不作要求。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应当配备相应资质护理人员,逐步优化护理岗位配置,起步阶段,对护理人员与护理床位配比不作要求。养老机构为定点长护服务机构且有内设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应当为基本医保参保人员及时办理入住备案和出院取消备案手续,暂未纳入定点的养老机构可参照执行。
规范定点长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用工管理,机构从业人员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或返聘合同,或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医疗机构可在承担主体管理责任的前提下,与第三方护理服务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由第三方护理机构持证人员提供长护服务。
五、稳步提升服务保障质效
根据国家长护险支付管理要求,建立符合长护险服务特点的支付和协商谈判机制,指导各市做好试点阶段长护险服务项目与《国家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目录(试行)》的衔接,结合重度失能(重度失智)照护需要,完善相应服务内容。根据运行实际,引导机构合理制定服务计划,精准提供适宜服务。
探索基层居家医疗护理支付扩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提供居家护理的,有条件的地区可在《国家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目录(试行)》内参照现行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确定长护险医疗护理项目基金支付标准,并合理设置月支付限额,一般不超过当地居家护理支付限额的20%。
加强长护险护理服务能力建设,推动长期照护师队伍发展。制定长期照护师建设方案,树立“浙江省省长护险职业技能竞赛”品牌,推动竞赛结果与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资格认定挂钩,提高从业人员持证积极性。稳步推进长护险服务质量评价机制建设,将长期照护师持证数占比、技能水平、护理服务工作有显著贡献等情形纳入长护险定点考核管理要求,予以适当激励,引导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提高从业人员服务技能和服务质量。
发挥长护险赋能供给侧改革作用,协同促进护理产业发展。打造浙江省智能化长护辅助器具挂网信息平台,为长护辅助器具生产企业、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经办机构以及参保人员提供服务,鼓励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线上采购结算,强化服务供给与保障。
六、强化经办业务流程管理
省级医保部门根据国家长护险经办管理服务规定,适时修订长护险经办规程,指导各市做好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审核核查、费用审核结算以及对第三方机构的考核管理等工作。
依托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协议管理,指导机构完善内部运行、服务提供、基金使用等制度,建立长护险护理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机制,强化收费公示和费用清单管理,落实护理人员服务过程要素采集,按规定如实记录并及时上传服务项目、服务时长等相关信息,不得虚构、重复收取护理服务费用。各级经办机构对机构协议履约情况开展日常巡查、随机抽查、智能审核、绩效考核等,做好服务质量、满意度、创新管理等协议履行评价,考核结果按规定与费用拨付、年终清算、协议续签等挂钩。
加强长护险经办业务全流程线上运行管理,实现长护险经办业务系统与财务系统实时对接与一体管理,依托业务数据,自动生成支付数据,在关键业务环节设置数据校验规则,避免人工录入误差。医保经办机构根据按规定生成的长护险待遇、评估费用等支出,及时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基金,在定点长护服务机构费用申报后的规定期限内完成基金拨付,做到全流程线上操作及可追溯。
七、规范基金运行和服务监管
长护险基金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原则,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专款专用。根据参保人员缴费到账情况,及时划入长护险财政专户。长护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当年度收支出现缺口时,按规定动用历年滚存结余基金。根据制度和基金运行需要,适时推进长护险省级统筹并设立省级长护险调剂金。
加强长护险基金财务管理,根据国家长护险基金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强化收支预算编制和执行。严格编制基金决算,真实准确反映基金预算执行情况。
建立长护险综合监管制度,运用综合巡查、监督检查、智能监管、举报投诉等手段,从严打击长护险领域“假评估、假失能、假服务”等违规行为,营造立体式监管格局。协同相关部门建立联查联办、信息共享、问题通报机制,解决监管难点。探索对定点长护评估机构、服务机构相关人员实行支付资格管理。推进长护险信用管理,依据信用评价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八、加快统一信息系统支撑
依托全国医保信息平台,建设浙江省省长护险管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长护系统),统一规划设计、建设应用、接口标准与技术规范,完善系统应用功能。建立长护险全过程质量管理体系,构建参保、申请、评估、待遇、服务、结算、监管等闭环管理机制,贯通日常业务运行与基金拨付核算。构建长护险“一人一档”,整合人员信息、评估信息、待遇信息、服务信息、机构信息、结算信息等数据资源。
指导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按规定完成机构系统开发、部署相应功能模块,规范接入长护系统,实时互通、完整上传服务、监测、结算等数据。强化长护系统业务流转,由定点长护服务机构传送各类护理服务行为数据,开展护理人员服务行为全过程管理分析,实现系统到人。完善智能监管规则,建立智能分析模型,精准识别异常服务行为。
各地医保、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省文件精神和本细则要求,与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定期会商、数据共享、形成合力,细化执行方案,积极稳妥推进实施。各地现行待遇支付等政策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由各市在确保基金有序运行的前提下,结合地方实际,细化调整过渡方案,报省医保局、省财政厅。鼓励引入市场化机制,丰富和优化长护服务保险产品供给,支持智能化、数字化护理服务保障供给,推动养老服务产业健康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