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监管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以下简称“长护险基金”) 使用行为,维护基金安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长护险基金的监督管 理活动。
第三条 长护险基金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协同高 效、预防为主、惩防并举、便民利民”的原则,通过协议管理、 日常监督、专项检查、智能监控、信用管理等方式,构建全链条 闭环监管体系,压实第三方承办机构、评估机构、护理机构(以 下统称“长护险服务机构”)主体责任,实现基金安全与服务质 效并重,保障失能参保人员合法权益。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长护险基金监管工 作,牵头涉嫌欺诈骗保案件的核查与移送,对医保经办机构履行 监管职责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市医疗保障服务行为监测中心及分中心(以下简称“市监测中心及分中心”)依据协议约定对长护险服务机构服务 行为的规范进行监管;牵头受理并查处长护险违法违规投诉举报 线索。 市监测中心可将部分依据协议监督管理职能委托第三方承 办机构实施,并指导其开展常态化检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 查重点,定期对承办机构履职情况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查, 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第六条 市医疗保障基金中心(以下简称“市基金中心”)持 续健全失能等级评估管理机制,确保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做好经 办服务、费用审核及基金拨付等管理工作;发现涉嫌违法违规问 题线索,及时移送监测中心及分中心。
第七条 市医疗保障数据技术中心(以下简称“市数据中心”) 依托国家长护险子系统功能模块,按照已有功能应用尽用、定制 开发最小必须需求,会同市基金中心、市监测中心完善智能监控 系统与数据传输规范,建立异常指标监测体系,开展大数据筛查, 提升数字化监管能力。
第八条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负责统筹辖区内长护险日常 管理工作的落实。
第九条 各监测分中心及第三方承办机构在市监测中心的指 导下牵头负责辖区内纳入定点的长期护理保险评估机构、护理机 构、护理人员及其服务对象的日常监督管理、违规问题核查。涉 及参保人违法违规问题的,参保人员居住地医保部门应当配合做好相关核查工作。 涉及长护险服务机构的违规行为,由服务机构所在地医保部 门处理;涉及参保人违规的,由参保人居住地医保部门负责处理。 涉及跨统筹区监管及处置争议的,由市级医保部门指定办理 部门。
第三章 监管方式
第十条 经办机构应当组织长护险服务机构开展自查自纠, 并通过日常巡查、随机抽查、专项检查、智能监控、绩效考核等 方式,对其协议履约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管。
第十一条 开展长护险基金使用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 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或有效工作证明。 对涉嫌骗取长护险基金支出的服务机构,经办机构在调查期 间可采取增加检查频次、暂停费用拨付等措施,防止基金损失扩 大。
第十二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信用管 理制度,医保经办机构根据信用管理办法开展信用评价,并根据 评价结果实行分级分类监管。
第十三条 医疗保障部门应当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落实举报奖 励及保密制度,支持新闻媒体、社会监督员等参与监督。
第四章 违规处置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保经办机构应当移交同级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由行政部门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存在隐瞒事实或者虚构事实等手段欺诈骗保涉嫌犯罪 的;
(二)公职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构成犯罪的;
(三)其他涉嫌犯罪的行为。第十五条 医保经办机构及其委托的机构可通过日常巡查、 在线监测、现场核查、调取资料、电话调查、询问有关人员等方 式,监督长期护理保险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履行协议约定,发现 以下违约行为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处理:
(一)未按服务计划、标准提供护理服务,或减少项目、缩 短时长、降低质量的;
(二)存在重复收费、分解收费、超标准收费等违规收费行 为的;
(三)使用无资质人员上岗,或冒用他人资质上传数据结算的;
(四)未及时向经办机构报备参保人的失能状态明显好转的;
(五)虚报病情、虚假评估等手段提高评估等级,造成长期 护理保险基金损失的;
(六)其他应当追究违约责任的行为。第十六条 违约行为未造成基金损失的,可约谈负责人并责令 限期整改;造成基金损失的,应当拒付或追回违规医保基金;情 节严重的,暂停服务协议直至解除协议。 涉及参保人责任的,护理机构在退回费用后,可依法依规向 参保人追偿。
第十七条 参保人通过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等不正当手段享 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未构成犯罪的,由市监测中心及分中心责 令退回;难以一次性退回的,可以签订还款协议分期退回,也可 以由市基金中心及管理部从其后续享受的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或者 基本医保个人账户余额中抵扣。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福州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