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医保局牵头拟制了《六安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集时间
2026年9月21日至2026年10月21日
二、征集方式
(一)网站留言。登录六安市人民政府网“全市政府网站意见征集平台”(http://www.luan.gov.cn/hdjl/yjzjk)留言。
(二)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寄至六安市裕安区佛子岭路162号市人社大厦310室收,邮政编码:237000,来信请注明“《六安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建议”字样及来信人姓名、联系方式。
(三)电邮方式。发送至电子邮箱layb0232@163.com
(四)电话方式。联系人:李博,联系电话:0564-3370232。
附件:1.关于《六安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2.《六安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六安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9月21日
附件1
关于《六安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
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建立健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决策部署,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完善我市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失能人员基本护理需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医疗保障局牵头起草了《六安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一)落实上级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建立长护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应对老龄化、健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部署。党的二十大明确提出“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2026年3月25日,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务院公报》2026年第10号)。2026年9月4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安徽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皖政办〔2026〕8号),明确提出了建立长期护理保险的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制定本办法是我市落实国家和省决策部署,完善社会保障网的关键举措。
(二)回应社会现实需求的迫切选择。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障不足的问题日益凸显,家庭照护负担沉重。建立独立、可持续的长护险制度,有助于化解社会性护理风险,满足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医疗护理需求,提升其生活质量与尊严,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同时,建立独立的长护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衔接,有助于构建更加完整、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
(三)借鉴先行地区经验的实践探索。2016年国家启动15个城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2020年稳妥有序扩大到全国的49个城市,再到山东、浙江、江苏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长期护理保险,长护险制度已经在全国范围内覆盖1.88亿人。国家医保局会同有关部门,以建立独立险种、制度覆盖全民、政策规范统一、契合我国国情为目标,建立了“1+18”项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以及配套制度。本办法在起草过程中,充分研究政策导向,并参考国内先行地区的制度设计与管理经验,力求使制度设计既符合上级要求,又契合六安实际。
二、起草过程
市医保局作为牵头单位,严格对标国家、省级政策框架,坚持保障基本、量力而行、稳妥推进原则,有序开展文件起草工作。2024年9月起,组织开展了全市长期护理保险基线调查,借鉴先行地区经验,结合本市实际,确立了制度建设的总体框架。2025年11月,在前期工作基础上,牵头起草了《实施办法》初稿,明确了核心制度框架。围绕关键环节组织多轮内部研讨和专题调研,并征求相关部门及机构初步意见,参考外地经验,对草案内容进行了深化和完善。2026年1月起,将《实施办法》(初稿)广泛发送至各县区、市直部门及相关机构征求意见。对收集到的各类意见建议(如关于筹资、待遇、经办等方面的具体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充分吸纳,并据此进行了多轮修改,持续提升制度的科学性和操作性。8月,召集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人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残联等单位开展座谈会,根据反馈意见对部分条款进一步优化调整。9月,将《实施办法》报送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审核,根据审核意见,我市进行相应修改,形成《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按规定程序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共7章35条,分为总则、参保筹资、失能评估、待遇保障、经办服务、监督管理、附则等方面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则。全市按照“分类分步、稳妥推进”原则,2027年先行覆盖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含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2028年起,将未就业城乡居民纳入保障范围。这一安排既体现了制度从职工起步、逐步向居民延伸的渐进思路,也兼顾了我市基金承受能力和服务供给实际。厘清医保、财政、税务、民政、卫健、人社、残联等部门职责分工,构建跨部门协同推进工作机制。
(二)参保筹资。建立单位、个人、财政补助多元筹资渠道,区分不同参保群体差异化设置缴费规则:1.职工:(1)单位职工费率0.3%,单位和职工各承担0.15%;(2)退休人员费率0.15%,由个人缴纳。可从医保个人账户代扣;(3)灵活就业人员费率0.3%。同时明确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可用于本人及近亲属缴纳长护险费用。2.城乡居民:(1)未就业城乡居民。费率0.3%,个人和政府1:1左右分担,从0.15%起步分5年逐步过渡到0.3%;(2)18周岁以下人员跟随父母或其他法定抚养人等参保,不单独筹资。(3)困难人群的个人缴费部分,参照城乡居民医保资助政策予以分类资助。
(三)失能评估。参保人员享受待遇需经过失能等级评估。执行国家统一的失能等级评估标准、管理办法和操作指南,评估结果省内互认。评估机构实行定点管理,执行全省统一的服务协议范本。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依托医疗机构、商业保险机构、建立的评估专家库等实施。评估费用由长护险基金和个人合理分担,首次评估通过及定期复评通过的由基金支付。
(四)待遇保障。长护险服务保障的对象,为经评估认定为重度失能且持续失能6个月以上的参保人员。待遇不设起付线,按护理类型和失能等级,分别确定支付比例和支付限额。支付比例:职工参保人员在机构、居家、社区这三种护理类型的支付比例分别为65%、70%、70%;城乡居民参保人员支付比例分别为45%、50%、50%。支付限额:失能等级为5级(重度失能Ⅲ级)、4级(重度失能Ⅱ级)、3级(重度失能Ⅰ级)的,按单位职工参保政策参保的,年度支付限额分别为上年度我市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45%、40%;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参保政策参保的,年度支付限额分别为上年度我市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35%、30%。建立城乡居民连续参保激励机制,每连续参保5年,支付比例提高2个百分点,累计不超过5个百分点。
(五)经办服务。明确市、县(区)医保经办机构为经办主体,执行全省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经办规程,可依法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经办。护理机构实行定点管理,执行全省统一的服务协议范本。对评估机构、护理机构、参与经办第三方机构建立考核评价、激励约束机制。明确费用结算拨付规则。依托医保信息平台落实长护险业务编码,建立参保人员“一人一档”。
(六)监督管理。长护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长护险基金的监管与医保基金监管保持一致,同步纳入每年的飞行检查、日常监管、智能监管等常态化监管范围,建立健全欺诈骗保防范和查处机制,确保基金安全。
(七)附则。根据国家、省统一部署,做好长护险关系转移接续。配套政策由市医保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如遇国家、省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附件2
《六安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更好地满足失能人员长期护理基本保障需求,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26〕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为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服务或资金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
第三条 六安市行政区划内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等)以及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未就业城乡居民等原则上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属地一致原则,随同基本医疗保险参加长期护理保险。2027年,先从覆盖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人群起步,2028年起将未就业城乡居民纳入保障范围。
第四条 在全省规范的政策框架下,实行市级统筹,建立制度政策统一、基金统收统支、管理服务一体的管理制度,分类设定筹资和待遇标准。
第五条 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筹集执行国家、省长期护理保险基准费率制度和缴费基数政策,建立健全单位、个人、政府、社会等多元筹资渠道。
第六条 市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长期护理保险的实施工作:
医保部门负责牵头健全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机制,优化管理服务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及时足额安排相关财政补助资金,配合做好基金测算等工作。
税务部门负责做好长期护理保险的保费征收,协助做好征缴信息共享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统筹配置养老服务资源,加强对提供长期护理服务的养老机构的行业管理。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纳入长期护理保险服务定点的医疗机构开展行业管理,并对医疗护理服务进行技术指导。鼓励引导基层医疗机构提供长期护理服务、探索发挥家庭医生在失能等级评估中的作用等工作。
人社部门负责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工伤保险衔接、长期照护师培训与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共享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人员养老金数据等工作。鼓励具备条件的各类院校培养长期照护师等专业护理服务人员,满足长期护理服务市场需求。开展评估人员规范化培训,推进职业化评估人员队伍建设。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做好防止返贫致贫对象认定和帮扶工作,及时与医保部门互通信息做好衔接。
残联协同做好残疾人参保相关工作。
民政、卫生健康、残联与医保部门共同负责加强保险体系和服务体系协同联动、探索失能等级评估结果跨部门互认机制等;民政、财政、医保、残联等部门共同做好相关保险与补贴制度的衔接;发展改革、市场监管、教育、公安、统计、审计、数据资源、金融监管、工会等单位应当立足各自职责,协同推进长期护理保险落地实施。
各县区政府应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在组织实施、经费投入、人员配置等方面予以支持,并做好辖区内参保、政策宣传等工作。
第二章 参保筹资
第七条 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基本,实现基金稳定筹集。通过用人单位缴费、个人缴费、财政补助等方式按照以下标准筹集:
(一)在职职工。费率为0.3%,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同比例分担,各为0.15%,随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按月同步缴费。用人单位及职工缴费基数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执行。
(二)未就业城乡居民。缴费费率为0.3%,由个人和政府按1∶1左右分担。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市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确定。建制当年,缴费标准为上年度全市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15%,利用5年时间逐步过渡到0.3%。个人缴费部分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费用按年共同缴纳。政府补助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地方财政分担方式参照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执行。
(三)退休人员。退休人员由个人缴费,原用人单位不缴费,费率为0.15%,缴费基数为本人基本养老金,经个人同意,费款可从其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代扣代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可由发放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扣代缴。
(四)灵活就业人员。已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按单位职工缴费费率标准参保,费率为0.3%,由个人随其职工医保按月同步同基数缴费。未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按未就业城乡居民政策参保缴费。
(五)困难人群。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人群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分类资助,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参保资助政策与居民医保参保资助政策保持一致。
(六)18周岁以下人员。18周岁以下未就业人员跟随父母或其他法定抚养人参保,不单独筹资,同步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无法跟从参保的,可视同参保。
第八条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可以用于本人及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
第三章 失能评估
第九条 参保人员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需通过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失能等级评估按照评估申请、受理审核、现场评估、提出结论、公示与送达等程序进行。全市执行国家统一的失能等级评估标准、管理办法和操作指南。评估结果省内互认,有关部门按需使用。
第十条 建立健全失能等级评估服务费由基金和个人合理分担机制。原则上,参保人员首次评估通过的评估服务费,以及按制度要求参加定期复评的评估服务费,由基金支付。评估服务费用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按照《长期护理保险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估专家库,有效发挥专家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领域决策咨询作用。专家库实行准入、退出、评估等动态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 按照《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对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实行定点管理,执行全省统一的服务协议范本。经办机构负责确定定点评估机构,签订评估服务协议,加强协议管理。支持家庭医生、县域医共体等参与失能等级评估工作,鼓励支持发展专业化独立的社会化评估机构,公平公正开展失能等级评估。暂不具备实施条件的,可依托医疗机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商业保险机构、建立的失能评估专家库实施评估。随制度健全完善,逐步向独立的评估机构实施评估形式过渡。
第十三条 定点评估机构不得同时承担依评估结论而开展的长期护理服务工作,不得同时承担长期护理保险经办工作。
第十四条 评估有效期届满2个月前(重度失能等级评估结论有效期一般不超过2年),由申请人提出重新评估。如未按时提出申请,有效期满后将不再享受待遇。
第四章 待遇保障
第十五条 按规定参保缴费且失能状态持续(一般6个月以上),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为重度失能人员的,可按规定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根据国家、省统一部署,逐步扩大保障对象范围。
第十六条 待遇享受不设起付线,按照护理类型和失能等级分别确定基金支付比例和支付限额,并根据国家、省部署和基金运行等情况动态调整:
(一)支付比例。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费用,按单位职工参保政策参保的,在机构、社区、居家护理的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65%、70%、70%;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参保政策参保的,在机构、社区、居家护理的基金支付比例为45%、50%、50%。退休人员享受单位职工同等待遇标准。灵活就业人员依据选择的参保政策类型享受相应待遇。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18周岁以下未就业人员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待遇标准享受待遇。
(二)支付限额。失能等级为5级(重度失能Ⅲ级)、4级(重度失能Ⅱ级)、3级(重度失能Ⅰ级)的,按单位职工参保政策参保的,年度支付限额分别为上年度全市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45%、40%;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参保政策参保的,年度支付限额分别为上年度全市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35%、30%。
第十七条 全市严格按照国家层面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目录执行,基金原则上不直接向失能人员发放现金,按规定支付以下费用:
(1)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和人员提供长期护理基本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2)应由基金支付的失能等级评估服务费用;
(3)依法依规引入的社会力量参与经办管理服务的费用;
(4)其他符合规定的费用。
第十八条 基金不予支付范围包括:
(1)机构床位费、膳食费等非护理费用;
(2)非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发生的费用;
(3)应由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4)责任事故造成失能的按责任比例应由第三人负担的费用;
(5)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费用;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支付的费用。
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参保人员,不重复享受长期护理保险相关服务待遇。
第十九条 建立未就业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时长和待遇水平相挂钩的连续参保激励机制,每连续参保5年支付比例提高2个百分点,累计提高不超过5个百分点。
第二十条 除新生儿、退役军人等特殊群体外,在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启动时未参保以及中断缴费后再次参保的,设置参保后固定待遇享受等待期6个月。
按单位职工参保政策参保的,中断缴费3个月以内,并补足中断期间长期护理保险费的,中断期间发生的长期护理保险费用可按规定享受;超过3个月的,从足额补缴长期护理保险保费之月计算,设置6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
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参保政策参保的,每多断保1年,原则上在固定待遇享受等待期基础上增加变动待遇享受等待期1个月,参保人员可通过缴费修复变动待遇享受等待期,每补缴1年可减少1个月变动待遇享受等待期。连续断交4年及以上的,修复后固定待遇享受等待期和变动待遇享受等待期之和原则上不少于9个月。
第二十一条 在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前,失能人员需补齐所有中断年限的缴费,补缴标准按办理补缴时所在年度的标准执行。长期护理保险补缴方式、转移接续参照基本医疗保险执行。鼓励探索建立参保诚信机制。
第二十二条 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以及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政策的衔接,提高政府补助资金使用绩效。
第五章经办服务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医保经办机构是长期护理保险经办管理服务主体,要增设岗位、明确职责,建立健全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服务体系,执行全省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经办规程,健全内控制度,加强经办服务能力。
第二十四条 在基金安全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根据国家、省相关规定,依法依规通过公开招标等竞争性方式有序规范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经办管理服务,相关经办费用依协议约定按比例或按定额从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医保经办机构要合理配置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资源。按照《安徽省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对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实行定点管理,执行全省统一的服务协议范本。经办机构负责确定定点长期护理服务机构,签订长期护理服务协议,加强协议管理。
第二十六条 建立并逐步完善对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护理服务机构、参与经办第三方机构的考核评价和激励约束机制,强化考核结果应用,提高管理服务质效。规范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和护理服务文书体系,做好全流程文书管理。
第二十七条 落实长期护理保险支付政策,应由基金按规定支付的长期护理保险服务费用,根据服务、考核情况,由市、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及时拨付至护理服务机构;属于参保人员承担的,由参保人员向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支付。
第二十八条 根据国家、省统一建设部署,做好医保信息平台长期护理保险功能模块应用和维护,推进长期护理保险“一人一档”。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有关业务编码标准,执行全省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子系统业务编码贯标应用,为长期护理保险业务管理、评估、经办、结算、监管等提供标准化保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基金按市级统筹统一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市、县(区)医保经办机构设立基金支出户,参照现行社会保险基金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将长期护理保险纳入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范围,科学编制收支预算,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健全基金预算管理制度。不得将基金交由经办长期护理保险的第三方机构代管代拨。基金支付出现困难时,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调整筹资或待遇政策。
第三十一条 加强基金总额预算管理,建立健全符合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特点的支付机制和协商谈判机制,推进建立按床日、按服务时长(服务包)等支付方式,明确各种付费方式的适用范围等。
第三十二条 对护理服务机构、评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保人员开展监督检查,完善举报投诉、信息披露、内部控制、欺诈防范等风险管理制度。逐步将基金使用纳入飞行检查、日常监管、智能监管、社会监督等常态化监管范围,做好协议管理与行政监管衔接,建立健全重要线索、重大案件联查联办和追责问责机制,坚决守住基金安全底线。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根据国家、省统一部署,做好跨统筹地区长期护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相关工作,推动落实异地参保、异地享受待遇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相应的配套政策,由市医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省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X年X月X日起施行,由市医保部门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