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本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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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10月9日
关于建立本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工作要求,稳妥有序推进本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和改革,根据国家安排部署,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本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实际,在前期深化探索实践基础上,进一步建立责任共担的资金筹集机制,健全公平适度的待遇保障机制,形成科学规范的管理运行机制,持续推动本市长期护理保险政策体系与国家逐步衔接、规范统一。用 3 年左右时间,建立完善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2026 年,制定完善本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 2027 年, 出台相关配套细则;2028 年,有序启动单位和各类人员参保缴费,同步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基本完成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目标任务。
二、资金筹集
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 以及单位职工、退休人员、未就业城乡居民和灵活就业人员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本市长期护理保险。本市长期护理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基金统一建账,资金统筹使用。
( 一)筹资渠道。本市建立健全单位、个人、政府、社会等多元筹资渠道。单位职工、退休人员、未就业城乡居民和灵活就业人员等,按照本市社会保险有关登记征缴的规定,办理长期护理保险登记缴费手续。
(二)筹资标准。本市长期护理保险费率统一为 0.4%。根据国家长期护理保险基准费率制度,实行动态调整。
1.单位职工。单位职工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费,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共同缴纳,费率由单位和个人按同比例分担,各为 0.2%,缴费基数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相同。2028 年启动单位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征缴时,本市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费率 0.2%,调整部分用作长期护理保险的单位费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可以用于本人及近亲属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
2.退休人员。退休人员由个人缴费,费率为 0.2% ,缴费基数为本人基本养老金。费款按年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代扣代缴,也可由发放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扣代缴。
3.未就业城乡居民。未就业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按年筹集资金,费率为 0.4%,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共同缴纳,费率由个人和财政分担, 比例为 1 : 1 左右,缴费基数为本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本市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当年,未就业城乡居民费率减半从 0.2%起步,用 5 年时间逐步过渡到 0.4%。
4.灵活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与其所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共同缴费,按照单位职工或未就业城乡居民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参保政策参保缴费。鼓励灵活就业人员按单位职工身份参保。
5.18 周岁以下人员。18 周岁以下未就业人员跟随父母或其他法定抚养人等参保,不单独筹资,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待遇标准享受待遇。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中无法跟从参保的,可视同参保。
6. 困难人群。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人群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分类资助,资助的对象范围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致,具体资助办法另行制定。
三、待遇保障
( 一)保障对象。按规定参保缴费且失能状态长期持续( 一般为 6 个月以上),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的本市失能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保障对象范围为重度失能人员,以及 60 周岁以上的中度失能人员。其中,按单位职工身份参保的中度失能人员,需已按规定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
(二)待遇基准。本市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不设起付标准,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费用,总体基金支付比例为75%左右。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本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50%。根据不同失能等级确定差别化待遇标准。
( 三)服务方式。支持机构护理、居家护理、社区护理等服务提供方式。根据服务提供方式等实行差别化待遇保障政策,鼓励使用居家和社区护理服务,在支付比例上给予适当倾斜。
( 四)基金支付。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和人员提供长期护理基本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原则上不直接向失能人员发放现金。本市执行国家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目录,根据国家层面统一服务项目要求逐步规范。
( 五)激励约束机制。本市探索建立缴费时长和待遇水平相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对连续参保缴费的,可享受正常足额待遇。除新生儿等特殊群体外,对未在本方案实施时初次参保、 以及中断缴费后再次参保的人员,调低支付比例,并设置待遇享受固定等待期 6 个月。随着断保年限的增加相应延长等待期,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探索建立参保诚信机制。
( 六)政策衔接。对机构床位费、膳食费、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费用等非护理服务费用以及应由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领取本市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用的参保人员,不重复享受本市长期护理保险相关服务待遇。做好本市长期护理保险与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以及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政策的衔接。国家另有统一部署的,从其规定要求。
四、管理服务
( 一)统一评估管理本市贯彻落实全国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标准,完善与国家失能等级评估的过渡衔接。统筹利用本市现有评估认定力量,鼓励支持发展独立的评估机构,实行定点管理。探索发挥家庭医生在失能等级评估和服务计划制定中的作用。建立健全评估服务费由基金和个人合理分担机制。建立健全评估人员规范化培训机制。
(二)加强服务管理本市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实行定点管理,促进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资源合理配置,加强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内部运行、服务提供、基金使用、信息化支撑等方面的规范化管理。根据定点管理需要,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本市定点长期护理服务机构。鼓励本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服务机构等提供长期护理服务,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定点机构范围。建立健全长期照护师培训培养机制。
( 三)规范支付管理根据国家指导要求,建立完善符合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特点的支付机制和协商谈判机制,完善按床日、按服务时长(服务包)等支付方式。建立健全本市长期护理保险服务质量评价机制和费用控制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基金结算管理。
( 四)严格基金管理本市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专款专用。将本市长期护理保险纳入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范围,科学编制收支预算,加强预算绩效管理,贯彻落实国家基金预算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基金财务制度,加强基金财务管理和审核管理,规范基金收支。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建立基金运行监控和风险防范机制,做好中长期收支测算。做好基金会计核算和统计分析。本市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出现支付困难时,按照规定及时调整筹资或待遇政策。
( 五)强化基金监管建立健全本市基金监管体系,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创新监管手段和方式,强化对长期护理保险服务行为、评估行为等的监管,完善对欺诈骗保人员、机构惩戒机制。加强财会监督和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确保基金安全。完善本市长期护理保险监管长效机制,将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使用纳入飞行检查、 日常监管、智能监管、社会监督等常态化监管范围。依法依规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监管执法,做好协议管理与行政监管衔接,建立健全重要线索、重大案件联查联办和追责问责机制,坚决守住基金安全底线。
( 六)优化经办管理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经办管理服务体系。税务部门要做好保费征收工作,本市长期护理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共同缴费。科学编制长期护理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做好长期护理保险费用结算申报、资金拨付及财务核算等工作。畅通多元化线上、线下申请受理渠道,拓展线上服务内容,提供更便民、更高效的经办服务。加强定点评估机构和护理服务机构协议管理,规范定点机构服务行为。完善定点评估机构和护理服务机构履约考核,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强化考核结果应用,提高管理服务质效。落实国家医保局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管理文书要求,指导定点评估机构和护理服务机构规范使用。探索建立社会力量参与经办管理服务机制,依法依规通过公开招标等竞争性方式有序规范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经办管理服务,相关费用依协议约定从基金中支付,不得将基金交由受托经办长期护理保险业务的第三方机构代管代拨。
( 七)做好配套支撑推动长期护理保险相关制度要求适时转化为法律规范,为本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提供法律支撑。有序推进全国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子系统在本市落地应用。贯彻落实国家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 一人一档”建设、长期护理保险标准化建设、专业技术标准组织和专家智库建设要求,做好本市落地。
五、其他要求
各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本实施方案明确的政策平稳过渡和推进落实。优化完善资金筹集、待遇保障、标准体系、管理运行等方面关键政策和措施,逐步向国家层面明确的改革方向和政策规定过渡。
要继续落实好试点以来本市长期护理保险各部门工作责任,并按照国家要求进一步强化,市医保局负责牵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工作,制定基本政策,优化管理服务。市财政局负责及时足额安排相关财政补助资金,配合医保部门做好基金测算等。市税务局负责做好保费征收等工作。市卫健委负责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长期护理服务、探索发挥家庭医生在失能等级评估中的作用等。市人社局负责配合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工伤保险衔接、退休人员保费代扣代缴、长期照护师培养培训等工作。市农委负责做好防止返贫致贫对象认定和帮扶工作。市残联协同做好残疾人参保相关工作。
加强多部门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残联与市医保局共同负责加强保险体系和服务体系协同联动、探索失能等级评估结果跨部门互认机制等。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医保局、市残联共同做好相关保险与补贴制度的衔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