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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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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合肥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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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10-15 09:51:32.0

关于《合肥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的公告

合肥市医疗保障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精神,推进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26〕8号),合肥市医疗保障局牵头起草了《合肥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敬请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征求意见时间自2026年9月21日起至2026年10月21日止,请于2026年10月21日前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征求意见方式如下:


一、网络方式。登录合肥市医疗保障局门户网站(http://ybj.hefei.gov.cn),点击“我要建议”提出意见;或者在网站首页-“调查征集”-“我要留言”提出意见。


二、信函方式。书面意见寄至合肥市国土规划大厦三楼市医保局医药服务和待遇保障处,并在信封上注明“长护险制度建设实施办法建议”字样。


三、电邮方式。书面意见发送至mailto:hfsybj@163.com。


特此公告

附件:合肥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6年9月21日

合肥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意义)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构建更加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更好地满足失能人员长期护理基本保障需求,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险含义) 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是指为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因素导致全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及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服务的社会保险。


第三条(覆盖范围) 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等)以及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未就业城乡居民等原则上按照与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一致原则,参加长期护理保险。


第四条(管理方式) 长护险统一制度安排,基金统一归集、共同使用。长护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统收统支管理,市域范围内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服务,区别单位职工(含退休人员)、未就业城乡居民设定相应的筹资和待遇标准。


第五条(基本原则) 长护险基金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建立动态筹资和待遇保障调整机制,确保基金平稳运行。


第六条(职责分工) 医疗保障部门及其监管、经办机构负责长护险的组织实施、基金监督管理和经办服务工作。税务部门负责长护险保费征收,协助医保部门做好基金预决算管理和征缴信息共享工作。民政部门负责统筹配置养老服务资源,做好纳入长期护理服务定点的养老服务机构的长护险业务实施工作,做好长护险与养老和救助资金管理制度的衔接等工作。人社部门负责做好工伤保险和长护险待遇衔接及数据共享工作,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纳入长期护理服务定点的医疗机构的行业管理,并对医疗护理服务进行技术指导。支持家庭医生、县域医共体等参与失能等级评估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基金监督管理、依规安排相关财政补助资金、配合做好基金测算等工作。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做好长护险与残疾保障制度衔接工作。发展改革、市场监管、教育、公安、审计、数据资源、金融监管、工会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长护险实施工作。各县(市)区、开发区应将长护险制度建设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在组织实施、经费投入、人员配置等方面予以支持,并做好辖区内城乡居民参保、政策宣传等工作。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七条(筹资来源) 长护险基金通过用人单位缴费、个人缴费、财政补助、慈善捐助等方式按照以下标准筹集:


(一)单位职工。单位职工费率为0.3%,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同比例分担,各为0.15%。随职工医保按月同步同基数缴费;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分别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本人工资收入。同步下调职工医保单位征缴费率0.15个百分点,调整部分用作长期护理保险单位费率。退休人员。按照本人基本养老金的基数和0.15%的费率征收,原用人单位不缴费。个人缴费部分由发放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扣代缴,或经本人同意后由医保经办机构从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代扣代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可以用于本人及近亲属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


(二)未就业城乡居民。启动当年,未就业城乡居民缴费费率为0.15%,5年内逐步过渡到0.3%,由居民个人和政府按照1:1左右比例分担,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市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个人缴费部分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共同缴纳。2028年度,个人筹资标准为45元。18周岁以下未就业居民跟随父母或其他法定抚养人参保,不单独筹资,同步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无法跟从参保的,视同参保;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人群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分类资助,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参保资助政策与我市居民医保参保资助政策保持一致。探索对年满80周岁的老年人、一级残疾人等给予个人缴费补助。


(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按职工医保缴费基数和0.15%费率缴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未就业居民长护险个人缴费标准缴纳。


(四)政府补助。未就业城乡居民参加长期护理保险政府补助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市级以下财政承担部分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财政补助分担比例执行。


(五)其他收入。养老补贴、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慈善捐款等收入,主要用于65岁以上老年人及困难群众的参保资助。探索工会会费用于困难职工资助参保。


第八条(筹资调整) 市医疗保障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基金运行情况,会同财政部门适时提出基金筹集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待遇保障

第九条(保障范围) 长护险保障对象为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经过申请评估认定为重度失能的参保人员。根据国家和省统一部署,逐步扩大保障对象范围。


第十条(待遇时间) 失能人员或其法定监护人应在失能等级评定通过后与定点护理机构签订长护险服务协议,由护理机构提供长期护理服务。待遇享受时间自评估结论出具次月起计算;变更护理服务方式的,从变更次月起按新的护理服务方式享受待遇。建制当年,政策实施三个月后,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开始享受待遇。


第十一条(服务内容) 长护险服务内容包括生活照护类项目、医疗护理类项目,服务项目、时长和标准按照国家目录执行。根据国家和省统一部署,逐步将长期护理相关智能化服务和支持性辅助器具等纳入支付范围。


第十二条(服务方式) 失能人员或其监护人可自主选择定点护理机构和服务方式,并与其签订服务协议,由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护理机构”)提供以下方式的护理服务:


(一)居家护理。护理机构在参保人员所居住的家庭住所内为参保人员提供非全日的长期护理服务。


(二)社区护理。护理机构以社区为依托为参保人员提供就近就便、非全日的长期护理服务。


(三)机构护理。护理机构在所开设的机构内为参保人员提供全日的长期护理服务。


第十三条(待遇标准)参保人员在定点护理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费用,不设起付线,按照护理类型和失能等级分别确定基金支付标准和支付限额:


(一)支付比例。按照单位职工(退休人员,下同)、未就业城乡居民参保政策参保的,机构护理支付比例分别为65%、45%;居家和社区护理支付比例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


(二)支付限额。失能等级为5级(重度失能Ⅲ级)、4级(重度失能Ⅱ级)、3级(重度失能Ⅰ级)的,单位职工月度支付限额分别为2000元、1900元、1800元;未就业城乡居民月度支付限额分别为1450元、1375元、1300元。实际护理天数不足 1 月(按30天计算)的,按实际服务天数计算年度支付限额(以元为单位,小数点四舍五入)。以后年度按我市城乡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动态调整。


(三)服务时长。实行失能等级差异化服务频次管理,居家和社区护理单次服务时长均不少于1.5小时。单位职工失能等级5级、4级、3级每月护理分别不少于20次、19次、18次;未就业城乡居民失能等级5级、4级、3级每月护理分别不少于15 次、14次、13次。参保人员机构护理期间发生门诊和住院合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关规定执行,住院期间不重复享受长护险待遇。退休人员享受单位职工同等待遇标准。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18周岁以下未就业人员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待遇标准享受待遇。


第十四条(费用结算) 参保人员在定点护理机构提供的机构、社区和居家护理中发生的符合国家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目录规定的费用,医保经办机构按照支付标准与定点护理机构结算,个人承担的费用由参保人员或其监护人按照服务协议支付给定点护理机构。


第十五条(激励约束)建立未就业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时长和待遇水平相挂钩的连续参保激励机制,每连续参保5年支付比例提高2个百分点,累计提高不超过5个百分点。除新生儿、退役军人等特殊群体外,对未在当地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启动时参保以及中断缴费后再次参保的,设置参保后固定等待期6个月。按单位职工参保政策参保的,中断缴费3个月以内,并补足中断期间长期护理保险保费的,中断期间发生的长期护理保险费用可按规定享受;超过3个月的,从足额补缴长期护理保险保费之月计算,设置6个月的待遇等待期。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参保政策参保的,每多断保1年,原则上在固定待遇等待期基础上增加变动待遇等待期1个月,参保人员可通过缴费修复变动待遇等待期,每多缴纳1年可减少1个月变动待遇等待期。连续断缴4年及以上的,修复后固定待遇等待期和变动待遇等待期之和原则上不少于9个月。在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前,失能人员需补齐所有中断年限的缴费,缴费标准按补缴当年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不予支付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的长期护理服务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一)机构床位费、膳食费等非护理费用;


(二)非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发生的费用;


(三)应当由医疗、工伤等其他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四)责任事故造成失能的按责任比例应由第三人负担的费用;


(五)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费用;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支付的费用。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参保人员,不可重复享受长期护理保险相关待遇服务。


第十七条(待遇衔接) 本办法施行后,基本医疗保险医养结合待遇自行终止,在院参保人员由护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向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评估认定符合保障条件的,享受长护险保障待遇。


第十八条(待遇调整) 市医疗保障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根据长护险基金运行情况和护理服务供给能力,对长护险保障范围、服务内容、服务形式、待遇标准等适时进行调整。

第四章 失能评估

第十九条(评估机构) 鼓励支持发展专业独立的社会化评估机构,符合规定条件的评估机构(包括医疗机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等)可向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依法依规由医保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签订服务协议,实行定点管理。长护险制度建设初期,可委托城市医疗集团、医共体牵头医院开展评估。


第二十条(评估管理) 定点评估机构应严格按照《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和医保协议约定开展失能等级评估;定点评估机构不得承担本市长期护理保险承办工作和照护服务工作,不得同时承担本市长期护理保险辅具供应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评估程序) 长护险失能等级申请评估认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参保人员或其监护人根据《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对失能人员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认知能力、感知觉与沟通能力进行自评,达到重度失能标准的,可向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合肥市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申请表》及承诺书。


(二)评估。医保经办机构应在收到评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委托评估机构完成评估,评估结果应在评估后3个工作日内反馈申请人。申请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医保经办机构提出复核申请。


(三)复核。医保经办机构应在收到复核申请15个工作日内重新安排评估机构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通知申请人。复核结果为最终结论。


(四)认定。评估和复核结果认定为重度失能的人员,纳入待遇保障范围,按规定享受长护险待遇。失能等级认定结果有效期两年,有效期满应提前1个月向医保经办机构重新提出申请。失能等级认定结果确定后,评估对象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有异议的,可在6个月后向医保经办机构重新提出复评申请。


第二十二条(评估费用)长护险失能评估分集中评估、入户评估两类,收费标准由医保部门另行制定。根据评估情况由基金、评估机构、参保人员按以下方式承担:


(一)初评。初评(含评估有效期满重新评估的)通过的,评估费用由基金承担;未通过的,评估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二)复评。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复评,复评通过的,评估费用由初评机构承担;未通过的,评估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三)其他评估。因评估机构原因中断评估的,评估费用由评估机构承担;因申请人原因中断评估的,评估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五章 经办服务

第二十三条(经办机构) 长护险可通过招标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负责经办服务,由市医保经办机构根据中标结果与第三方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责任义务,并根据基金绩效考核结果支付经办费用。经办服务费用从长护险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护理机构) 符合《安徽省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皖医保发〔2025〕12号)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护理机构可向市、县(市)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由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全市布点规划,经专家评估或公开遴选后,与医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实行定点管理。纳入医保定点的护理服务机构名单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重要变更)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因自身原因需变更服务地址、服务范围或终止服务的,应提前30个工作日向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经办机构指导其做好服务对象的衔接过渡工作。


第二十六条(服务衔接)定点护理服务机构违反规定被暂停或取消定点资格的,医保经办机构应同步启动服务对象安置机制,遵循保障服务对象权益优先原则,及时协调其转至其他具备资质的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确需临时过渡的,可根据服务对象意愿及实际情况,统筹安排过渡性护理服务,确保服务不中断、权益有保障。


第二十七条(能力建设) 医保经办机构应加强长护险经办管理服务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优化服务流程,做好协议管理、费用监控、基金拨付、待遇审核及基金支付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信息化建设) 依托国家医保信息平台统一建设长护险管理子系统,为定点机构和参保人员提供以协议管理、等级评估、待遇申请、护理服务、服务评价、日常监管为一体的全流程信息化服务,全面提升长护险服务、经办管理智能化、精细化、标准化水平。


第二十九条(体系建设) 推进长期护理服务体系建设,引导社会力量、社会组织积极参与长期护理服务。鼓励支持发展独立的长护险评估机构,推进评估工作专业化;支持基层医疗机构医养“一张床”建设试点,提升基层服务能力;鼓励专业护理服务机构、社区嵌入式小型微型连锁护理服务机构发展,支持护理服务机构对家庭照料者开展照护技能培训;支持护理服务机构管理服务平台建设,促进长期护理服务产业发展。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账户管理) 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纳入社保资金财政专户,市医保经办机构设立长护险基金专户,各县(市)设立长护险基金支出分户,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专款专用,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市医保局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基金运行监控和风险防范机制,做好中长期精算分析。


第三十一条(管理要求) 医疗保障部门及其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对委托经办服务机构、定点评估机构、定点护理服务机构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服务协议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维护基金使用安全。


第三十二条(违规处理) 长护险委托经办服务机构、定点评估机构、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造成基金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违约金;定点评估机构、护理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的应解除协议,3年内不得纳入医保定点;参保人员弄虚作假的,记入医保诚信档案,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评估,已经享受待遇的予以追回。涉嫌骗取保险基金的,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异地护理) 根据国家和省统一部署,逐步探索将异地长期居住人员纳入长护险保障范围。